(2017)琼02民终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冯友亮与王慧珉、张晓辉、陶计宏、寇婷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友亮,王慧眠,张晓晖,陶计宏,寇婷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2民终1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友亮。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友峰。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慧眠。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鲲。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晓晖。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鲲。原审第三人:陶计宏。原审第三人:寇婷婷。上诉人冯友亮与上诉人王慧珉、张晓辉,原审第三人陶计宏、寇婷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冯友亮、王慧珉、张晓辉均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6)琼0271民初3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冯友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友峰,上诉人王慧珉、张晓辉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鲲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陶计宏、寇婷婷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事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院认为,一审中,冯友亮以王慧珉、张晓辉故意隐瞒涉租房屋实际面积,构成欺诈,请求判决撤销双方于2013年9月17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判令王慧珉、张晓辉返还订金100万元及利息。一审法院认定上述合同有效,判决解除合同与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不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未向当事人释明,告知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影响到本案的实体处理结果。另外,一审认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存在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损失的赔偿责任,但一审法院对当事人的损失未作出认定,属事实不清;且被告方未就赔偿损失提出反诉,一审判决超出当事人的诉求,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6)琼0271民初388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袁俊杰审判员 梁 泽审判员 王晓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郁四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基本事实,是指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