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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刑更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邓高飞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高飞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128号罪犯邓高飞,男,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中方县。现在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2013)辰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罪犯邓高飞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2013)怀中刑一终字第8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2014)州刑一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罪犯邓高飞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一终字第4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8月30日起至2028年8月29日止。2013年11月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邓高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邓高飞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邓高飞提请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31.2分。本次缴纳罚金1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缴款书、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邓高飞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没有积极缴纳罚金,应对提请减刑幅度作适当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高飞减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7年12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