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21执2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9-22
案件名称
嘉善乐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姜建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1执24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嘉善乐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外环东路920号。被执行人姜建明,男,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申请执行人嘉善乐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6)浙0421民初31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20991.3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案件受理费1578元,并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姜建明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股权等财产线索进行了查询,除强制扣划到被执行人姜建明银行存款10020元外,暂无可供本院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存在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达成和解协议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等情形,本院已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送达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就上述执行情况及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将要终结向申请执行人作了告知,申请执行人既未提出异议,也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补充提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浙0421执241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姜建明下落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二、本裁定作出后,被执行人继续负有向申请执行人嘉善乐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嘉善乐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履行清偿义务的,应及时将付款凭证提交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沈佳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沈云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