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执1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合肥鼎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供水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合肥鼎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1385号申请执行人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屯溪路。被执行人合肥鼎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11民初90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水费127107.7元,诉讼费3017元,执行费1807元,合计131931.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鼎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31931.7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国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潇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