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人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人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3刑初302号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5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度市。2017年3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判决结果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五百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孙朋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文雪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8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平度市平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同和街道办事处荆家疃村西位置时,与顺向在前左转弯的吴某某驾驶的鲁G×××××号普通正三轮摩托车相撞,致两车损坏,李某某受伤。经检测,案发时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mg/100ml。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五百元,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