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2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1
案件名称
黄秀枝与张世成、李水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秀枝,张世成,李水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2民初700号原告:黄秀枝,女,194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文华,福建启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玲,福建启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世成,男,196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被告:李水凤,女,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原告黄秀枝与被告张世成、李水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黄秀枝因双方庭外和解,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黄秀枝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秀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970元,减半收取计24485元,由原告黄秀枝负担。审判员 徐荣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静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