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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杨铁虎、朱榕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铁虎,朱榕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执432号申请执行人:杨铁虎,女,1970年11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鸠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益民,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榕军,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鸠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皖0207民初9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按民事调解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杨铁虎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皖B×××××(包括车牌号)雪佛兰牌汽车的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柏东审判员  梅根生审判员  杨慧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 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