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2民初3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孙莉英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东港支行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莉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东港支行
案由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2民初3111号原告孙莉英,女,汉族,1939年2月23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委托代理人陈笑非,原告孙莉英之女。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东港支行。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莉英诉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东港支行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诉称其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港湾支行之间形成金融委托理财合同关系,现因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港湾支行更名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友好广场支行,故原告所诉主体有误,应驳回原告对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东港支行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莉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5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