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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30执恢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郭秀兵与桐柏县固县粮管所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秀兵,桐柏县固县粮管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30执恢56号申请执行人郭秀兵,男,1966年4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桐柏县固县粮管所法定代表人罗大胜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桐民初字第0027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桐柏县固县粮管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被执行人款项共计26.7238万元,现本案被执行人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郭秀兵与被执行人桐柏县固县粮管所一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刘崇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