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2302执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梁荣国与曹海军岳翠林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荣国,曹海军,岳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02执483号申请执行人:梁荣国,男,汉族,住阜康市。被执行人:曹海军,男,汉族,住阜康市。被执行人:岳翠林,男,汉族,住阜康市。申请执行人梁荣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海军,岳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阜康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2017)新2302民初1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4月10日提起申请,本院在2017年4月10日予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6000元,已付30000元,剩余款36000,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院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新2302民初15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相  逢审 判 员 翟  光  辉代审判员 阿尔曼.别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姜  永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