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303民初1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许永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永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03民初1464号起诉人许永涛,男,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随州市人,住随州市曾都区。2017年5月16日,本院收到许永涛的起诉状。起诉人许永涛向本院提���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与原告婚后生育的女儿许晓琴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父女关系);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2013)鄂曾都民初字第01045号《民事调解书》中约定并支付的补偿费3万元;3、被告赔偿其欺骗原告长达十三年的婚姻损失费、孩子抚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8万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3年9月22日,原告与被告在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04年2月26日生育一女,取名许晓琴。2013年6月26日,在被告以“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和“家庭暴力”为由提出离婚的情况下,在法院经双方协商达成离婚协议(见(2013)鄂曾都民初字第01045号民事调解书)。约定:“一、李海霞与许永涛自愿离婚;二、子女抚养:女儿许晓琴随许永涛生活,并由其抚养;三、财产分割:李海霞婚前财产归其所有,婚后共同财产归许永涛所有,债��由其承担,许永涛补偿李海霞30000元,2013年8月2日前一次性支付。”2016年9月14日,李海霞又以许永涛对女儿许晓琴不管不顾为由起诉变更女儿抚养权,同年12月20日判决女儿许晓琴抚养权归李海霞;许永涛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许晓琴抚养费400元,直到满十八岁止。女儿变更生母即被告抚养后,被告变了另外一个人,对原告的养育不知感恩,相反还视原告为仇人。为此,起诉人诉至本院,请求判令支持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许永涛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女儿许晓琴与其之间没有亲子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许永涛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运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皮广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