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5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欧洋与兰勇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欧洋,兰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5执31号申请执行人:李欧洋,男,199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被执行人:兰勇,男,1982年7月3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原告李欧洋与被告兰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的(2016)川1025民初4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欧洋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兰勇支付其劳务费40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兰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标的款4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兰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群 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立(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