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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怀德申请执行巴中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程建君、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怀德,巴中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程建君,李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181号申请人李怀德,男,生于1948年1月,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巴中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发甫,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程建君,男,生于1973年9月,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李莉,女,生于1976年3月,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执行李怀德申请执行巴中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程建君、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巴中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程建君、李莉与申请人李怀德达成书面协议。以巴中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某镇“世纪新城”一期某单元四楼3号、六单元五楼3号、六单元五楼4号、七单元五楼2号(建筑面积共计500平方米)抵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902民初448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炳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智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