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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1民初1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庆阳市庆城县圣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市庆城县圣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1民初1013号申请人:庆阳市庆城县圣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庆城县庆城镇北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兼铭,董事长。被申请人: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庆阳市庆城县圣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庆阳市庆城县圣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同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投保了79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提供担保,要求依法对被告张某某名下的两套房产即甘肃省华池县XXXX小区临街门面房XXXX商行铺面及华池县XXXX小区住宅楼一套予以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庆阳市庆城县圣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张某某名下的两套房产即甘肃省华池县XXXX小区临街门面房XXXX商行铺面及华池县XXXX小区住宅楼一套,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张继超(公民身份号码×××)名下的两套房产即甘肃省华池县XXXX小区临街门面房XXXX商行铺面及华池县XXXX小区住宅楼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岳世飞审 判 员  常文艳人民陪审员  刘儒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臧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