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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02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莎、余树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莎,余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02执84号申请执行人刘莎,女,198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委托代理人沈希,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余树华,男,198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贵溪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莎与被执行人余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赣0602民初153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余树华返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逾期利息2100(暂计算至2016年10月18日,之后的逾期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01.5元。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为386.02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余树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莎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余树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602民初15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丽琴审 判 员  陆卫华代理审判员  张 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