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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民催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郑州亿赛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州亿赛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002民催3号申请人:郑州亿赛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46号1号楼4层015室。法定代表人:王燕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卫军,该公司员工。申请人郑州亿赛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3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中国民生银行许昌相府支行签发的票号为3050005327371552;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6年8月23日;出票人许昌庆合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许昌进宝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郑州亿赛通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郑州亿赛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 文审判员 尚建辉审判员 肖莞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贺晓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