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92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张希武与王树杰、潍坊滨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希武,王树杰,潍坊滨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92民初82号原告:张希武,男,195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子泉,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树杰,男,196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京山,山东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滨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化街以北富源路以东。法定代表人:王烽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永辉,该公司职工。原告张希武与被告王树杰、潍坊滨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张希武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希武撤诉。案件受理费19614元,减半收取9807元,由原告张希武负担。审 判 长 牟明刚审 判 员 辛光博代理审判员 刘 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