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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02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张某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1002刑初36号公诉机关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8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因涉嫌犯伪造、买卖公文印章罪于2016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南县看守所。辩护人汤小虎,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商区检诉刑诉(2017)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买卖国家证件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小苗、代理检察员张歆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汤小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张某先后在陕西某工贸有限公司、商洛某汽贸有限公司等公司工作期间,联系淘宝网“东方红刻印店”,向其提供“商南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的印章名称,并选择了“商洛市通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商洛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名称,用于刻制印章。张某购买了上述9枚假公司印章、1枚商南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同时,张某在西安市购买了假结婚证、假离婚证各1本。后张某用假印章、假证件为客户办理汽车信贷业务。2016年5月11日,张某被商南县公安局查获。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证人证言,商南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证明及相关公司工商注册信息、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信,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等证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且在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中属于从犯,建议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被告人张某在陕西某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在淘宝网联系“东方红刻印店”网店,向其提供“商南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的印章名称,并选择了“商洛市瑛基量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商洛市通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商洛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名称,用于刻制印章。后张某购买了上述9枚假公司印章、1枚商南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2016年1月1日被告人张某在商洛某汽贸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同年1月7日在为赵某某办理分期付款购车过程中使用“商洛市瑛基量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的印章出具收入证明。同时,2016年1月,被告人张某在西安市购买了加盖“蓝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署名吕某的假离婚证、2016年5月在西安市购买了加盖“礼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署名范某某的假结婚证各1本,后张某用假证件为吕某、范某某办理了汽车信贷业务。2016年5月11日,被告人张某驾驶小轿车在商南县富水赤地检查站接受检查时,被查获上述10枚印章、两本证件。上述事实,有物证扣押的印章和证件,书证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商南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证明及相关公司工商注册信息、商洛市源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新泰来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广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商南县民政局证明、蓝田县民政局证明、礼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证明、赵某某办理分期付款购车的相关资料、户籍证明、张某手机截屏照片,证人刘某某、石某、吕某、范某甲、王某甲、赵某某、王某乙、李某、樊某某、胡某、朱某某、鲍某某、王某丙等人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与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购买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并与他人共同伪造公司、事业单位的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买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买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惩处。对于张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应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为给客户办理贷款业务,而伪造印章和证件,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且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其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对其辩护人提出的,张某在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中属于从犯,建议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联系淘宝网店后,指使网店按照其要求伪造印章,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于主犯,故其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及悔罪态度,依照(9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2017年7月11日止。)二、对涉案的伪造印章和证件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亚革审 判 员  张 瑞人民陪审员  田万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吕沼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