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民初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武汉鑫广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梁文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鑫广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文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1051号原告:武汉鑫广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402号。法定代表人:欧志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光,系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梁文静,女,198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汉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鑫广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文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鑫广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梁文静已缴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鑫广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鑫广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武汉鑫广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海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宝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