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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81执36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岑溪市支行、李宁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岑溪市支行,李宁华,钟日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81执36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岑溪市支行,住所地岑溪市解放大道102号。法定代表人:潘宇,行长。被执行人:李宁华,女,195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被执行人:钟日坤,男,195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岑溪市支行与李宁华、钟日坤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岑溪市支行根据本院作出的(2016)桂0481执241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李宁华、钟日坤归还借款本金179881.5元、返还申请人预交诉讼受理费2030.5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2628元。经过“四查”、“两查”,查实被执行人钟日坤有位于岑溪市岑城镇兴宁一街6号房屋(房产证号:00××96、土地证号:00××67),2016年8月16日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对上述房屋进行评估拍卖。本院在委托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岑溪市支行以其内部规定缴评估费不能超出标的千分之五为由不预交房屋评估费用,致使无法取得该房屋的评估报告结果。本院依法通知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岑溪市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陈锷到法院进行询问并决定给申请人五个工作日时间预交评估费用。申请人在预留的五个工作日结束后依然没有预交房屋评估费用,视其为放弃对该房屋的处理。目前,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文达审判员  杨 岳审判员  梁 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文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