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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02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五新与九江市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五新,九江市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02民初361号原告:李五新,男,汉族,1970年11月20日出生。被告:九江市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沛若,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泰勤,江西一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五新诉被告九江市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五新和被告九江市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泰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五新诉称:被告因经营需要资金周转,原告为被告在永修县涂埠信用社申请信用贷款,贷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时还款,原告为其代还140万元,为此被告于2015年6月5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现被告经营严重亏损,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所以起诉要求被告九江市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借款140万元。被告九江市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欠款是事实,但公司目前经济困难,没有清偿能力。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7日,原告李五新从永修县涂埠信用社借款600万元,款项进入原告李五新在江西永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109320121001833918账号。2013年12月17日,原告李五新从其江西永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9320121001833918账号转款380万元给九江市侨聪贸易有限公司账户。2013年12月19日,原告李五新从其江西永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9320121001833918账号转款2199800元给九江市天恒贸易有限公司账户。原告李五新和九江市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修县分公司都向该贷款账户进行过还贷款。2015年6月5日,被告九江市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为:我司(九江市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今欠到李五新人民币壹佰肆拾万元整(此款为李五新在永修县涂埠信用社的信用贷款,被华龙公司所挪用)。特此证明。庭审过程中,被告九江市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可九江市侨聪贸易有限公司和九江市天恒贸易有限公司为其关联公司。上述事实有借条、银行流水及庭审笔录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真实合法的借款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李五新从永修县涂埠信用社贷款后转借给被告九江市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九江市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向原告李五新出具了欠条确认了债务,原告李五新有权要求被告九江市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归还借款140万元。原告李五新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九江市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五新归还借款人民币1400000元。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由被告九江市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会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妍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