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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民终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潘国华与绿地地产集团常德置业有限公司、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绿地地产集团常德置业有限公司,潘国华,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民终5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绿地地产集团常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街道办事处莲花池居委会。法定代表人:谷煜。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自国,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康兴,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国华,男,198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县。原审被告: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新建西路。法定代表人:李建立。上诉人绿地地产集团常德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潘国华、原审被告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7)湘0702民初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绿地地产集团常德置业有限公司以与潘国华、原审被告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绿地地产集团常德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绿地地产集团常德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上诉人绿地地产集团常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金春明审判员  严钦华审判员  彭 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丹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和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