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更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曾凡军诈骗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凡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127号罪犯曾凡军,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南省龙山县。现在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15日作出(1994)龙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书,以犯抢劫罪,判处罪犯曾凡军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1日作出(2008)龙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以犯诈骗罪,判处罪犯曾凡军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合并原抢劫罪余刑十一年三个月二十三天,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名币四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5日作出(2008)吉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书,以犯脱逃罪,判处罪犯曾凡军有期徒刑三年,加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07年6月20日起至2024年5月19日止。2008年10月22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5月11日作出(2011)怀中刑执字第306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曾凡军减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12月19日。本院于2013年2月18日作出(2013)怀中刑执字第75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曾凡军减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8月19日止。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2014)怀中刑执字第787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曾凡军减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6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0日进行了开庭审理。执行机关代表杨军、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沈婷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曾凡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曾凡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曾凡军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及证据无异议,并出具了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建议执行机关查清罪犯曾凡军的户籍住址后再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96.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曾凡军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其没有缴纳罚金,且有违规行为,应对提请减刑幅度作适当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凡军减刑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12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