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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2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志群与任思路、胶州市浩然不动产服务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群,任思路,胶州市浩然不动产服务中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2024号原告:刘志群,女,1968年5月16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委托代理人:刘国庆,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惠丽,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思路,男,具体信息不详。被告:胶州市浩然不动产服务中心,住所地胶州市李哥庄镇贵和华庭网点****号。负责人:张文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群与被告任思路、胶州市浩然不动产服务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的身份信息不明确,视为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志群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宝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康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