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24民初5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岳某与徐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徐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第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24民初5839号原告:岳某,女,197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章彩霞,庐江县庐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1,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原告岳某与被告徐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因被告徐某1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章彩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岳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两女由原告自行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岳某诉称:原、被告2003年2月自由恋爱后同居生活,××××年××月××日在庐江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年××月××日生育长女徐某2,××××年××月××日生育次女徐艺嘉。由于原、被告相处较短就结婚,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夫妻相处一般。因被告性格暴躁,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2015年12月,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被判决驳回了诉讼请求,此后原、被告仍分居生活,互不联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徐某1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岳某与徐某1于2003年2月自由恋爱后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长女徐某2,××××年××月××日,双方在庐江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年××月××岳某生育次女徐艺嘉。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为生活琐事时有争吵。2014年12月份,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徐某1外出经商,自此双方分多居少。2015年12月,岳某向本院起诉,要求与徐某1离婚。被本院判决驳回了岳某的诉讼请求后,徐某1并没有珍惜家庭生活,继续长年外出不归,双方夫妻感情无仍何改善。2016年12月8日,岳某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徐某1离婚。原告岳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各一份,证明岳某、徐某1的身份、双方登记结婚的情况;2.出生医学证明二份,证实岳某与徐某1生育子女情况;3.本院(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492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实岳某曾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徐某1离婚,被本院判决驳回了诉讼请求;4.徐某2、徐艺嘉提交的要求随母共同生活的申请,证实岳某所生之两女徐某2、徐艺嘉均表示愿随母亲生活;5.岳某的当庭陈述与上述证据印证一致。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岳某与徐某1自结婚以来为家庭琐事时有争吵,影响了双方的夫妻感情。自岳某第一次起诉离婚被本院判决驳回了诉讼请求后,徐某1本应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家庭生活,努力改善与岳某的关系,增进双方的感情,化解家庭破裂的危机,但徐某1仍长期外出不归,对家庭及子女不闻不问,夫妻双方感情没有得到一点改善。故本院对原告岳某诉称其与徐某1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徐某1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岳某主张婚生两女徐某2、徐艺嘉自行抚养,徐某2、徐艺嘉也愿随其母岳某生活,岳某该主张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徐某1下落不明,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目的,本院对岳某此要求亦予以支支持。为维护婚姻自由,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11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岳某与被告徐某1离婚;二.婚生女徐某2、徐艺嘉由原告岳某自行抚养,至徐某2、徐艺嘉年满十八周岁止;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岳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 磊代理审判员 尹 慷人民陪审员 何为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叶 敏附: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11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