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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3民初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顺宝与刘旭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顺宝,刘旭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3民初929号原告:王顺宝,男,1970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委托代理人:李莹莹,河北刘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旭光,男,1971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顺宝与被告刘旭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顺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保全费1320元共计307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季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