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更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叶青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叶青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199号罪犯朱叶青,男,197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保靖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0日作出(2009)州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叶青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十万元。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8日作出(2012)湘高法刑复字第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7日作出(2012)湘高法刑执字第52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朱叶青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4年11月4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湘高法刑执字第71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朱叶青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33年5月3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朱叶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朱叶青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朱叶青提请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叶青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40.3分。民事赔偿部分已全部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扣分通知单、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罪犯悔罪书、收条等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朱叶青在服刑改造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确有一定悔改表现,鉴于其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叶青减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2年9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淑莉审 判 员 陈青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喜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