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7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陕西亮业科工贸有限公司与杨八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亮业科工贸有限公司,杨八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7226号原告陕西亮业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西三爻村长丰园三区5幢14层1401。法定代表人:顾建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菲,女,汉族,1988年5月14日出生,住陕西省勉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杨八军,男,汉族,1971年1月13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亮业科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八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亮业科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陕西亮业科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1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170.5元。审判员 邹姣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盼打印:相丽华校对:杨盼2017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