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刑终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殷洪生犯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殷洪生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刑终11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殷洪生,男,生于1963年5月14日,现住达州市达川区。2015年2月26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达州市看守所。辩护人胡光灿,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殷洪生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2015)通川刑初字第35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殷洪生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查阅卷宗、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5)通川刑初字第35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重审。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赖雨田审 判 员 徐 瑛审 判 员 王天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代 华 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