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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民终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绥化市红卫胶件厂与郭红梅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绥化市红卫胶件厂,曲宏婷,郭红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民终52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绥化市红卫胶件厂。法定代表人:李俊荣,职务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桂芝,女,1951年12月26日生,绥化市红卫胶件厂职工,现住绥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龙,绥化市北林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曲宏婷,女,1984年6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郭红梅,女,1969年10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上诉人绥化市红卫胶件厂因与被上诉人曲宏婷、郭红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6)黑1202民初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庭审结束后本院即向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桂芝送达了《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催缴案件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绥化市红卫胶件厂在收到催缴案件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绥化市红卫胶件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吕学军审判员  张晓红审判员  孟庆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