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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22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赖廷舟、符祖斌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廷舟,符祖斌,宁大华,吴兴华,宁安明,吴兴荣,赖廷毅,韦洪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2执360号申请执行人:赖廷舟。申请执行人:符祖斌。申请执行人:宁大华。申请执行人:吴兴华。申请执行人:宁安明。申请执行人:吴兴荣,。申请执行人:赖廷毅。被执行人:韦洪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赖廷舟、符祖斌、宁大华、吴兴华、宁安明、吴兴荣、赖廷毅与被执行人韦洪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韦洪嵩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已自动履行完毕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支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722执3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深思审判员  刘德伟审判员  梁世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莫才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