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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02执3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深圳市顺丰合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常州融基机械有限公司、徐文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顺丰合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常州融基机械有限公司,徐文虎,徐听远,唐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02执3119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顺丰合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法定代表人:郁文卓,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陶涛、陆近,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常州融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罗溪镇空港工业园区旺田路16号。法定代表人:徐文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文虎,男,1966年6月24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钟楼区。被执行人:徐听远,男,1934年9月23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钟楼区。被执行人:唐华芳,女,193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钟楼区。被执行人:徐听远、唐华芳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文虎,系被执行人徐听远、唐华芳之子。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顺丰合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融基机械有限公司、徐文虎、徐听远、唐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02民初37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常州融基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5日前向深圳市顺丰合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于2016年10月25日前向深圳市顺丰合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于2016年11月25日前向深圳市顺丰合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借款本金620000.01元、利息8885.84元(该利息暂计至2016年7月22日)及自2016年7月2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二、徐文虎、徐听远、唐华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徐文虎、徐听远、唐华芳偿还上述债务,则有权向常州融基机械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三、如常州融基机械有限公司有任一期未按约足额履行,则深圳市顺丰合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尚欠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案件受理费11389元,减半收取5694.5元,保全费4320元,合计10014.5元,由常州融基机械有限公司、徐文虎、徐听远、唐华芳共同负担,于2016年11月25日前支付给深圳市顺丰合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讼费用已预交)。因被执行人常州融基机械有限公司、徐文虎、徐听远、唐华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顺丰合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常州融基机械有限公司、徐文虎、徐听远、唐华芳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本案立即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常州融基机械有限公司、徐文虎、徐听远、唐华芳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本案立即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402民初37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匡军波代理审判员  杨川川代理审判员  辛佳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晓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