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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执恢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孔存良与陈诗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存良,陈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恢332号申请执行人孔存良,男。被执行人陈诗明,男。申请执行人孔存良与被执行人陈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公证处(2013)西证执字第278号执行证书(2012)西证经字第6657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孔存良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陈诗明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后被执行人陈诗明支付申请执行人235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执行完毕。综上,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公证处(2012)西证经字第6657号公证书(2013)西证执字第278号执行证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姣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