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81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黄继平、岑溪市糯垌镇唐石石业石材厂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继平,岑溪市糯垌镇唐石石业石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81执153号申请执行人:黄继平,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被执行人:岑溪市糯垌镇唐石石业石材厂,住所地岑溪市糯垌镇法冲开发区。经营者:叶宏,男,198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岑溪市。本院在执行黄继平与岑溪市糯垌镇唐石石业石材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继平根据岑劳人仲字[2016]第205号仲裁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岑溪市糯垌镇唐石石业石材厂支付工资款7670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经过“四查”、“两查”,查实被执行人岑溪市糯垌镇唐石石业石材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继平的债权未得到实现,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文达审判员 杨 岳审判员 粱 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文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