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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刑初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杨某然危险驾驶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然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5刑初709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杨某然,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个体经营,现住址为深圳市南山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15日被查获,同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指控意见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刑诉〔2017〕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然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二个月左右的拘役,并处罚金。辩护意见被告人杨某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被告人杨某然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经鉴定,杨某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37mg/100ml。本院意见被告人杨某然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判决被告人杨某然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淦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