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民终1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鲁少钦、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水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鲁少钦,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水支行,尉军军,金珠,周志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14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鲁少钦,男,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海燕,女,197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柯桥区,系鲁少钦姐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水支行,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平兴东路1号。主要负责人:裘李炳,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秋益味,女,系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瑞根,男,系该行员工。原审被告:尉军军,男,198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原审被告:金珠,女,199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原审被告:周志芳,男,198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上诉人鲁少钦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水支行及原审被告尉军军、金珠、周志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3民初8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鲁少钦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鲁少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鲁少钦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984元,减半收取3492���,由上诉人鲁少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田 欣审 判 员 孙世光代理审判员 黄哲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银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