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辖终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秀珍、浙江商城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秀珍,浙江商城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辖终3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秀珍,女,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商城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1456085861,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商城大道168号。法定代表人:吴超凡。上诉人李秀珍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7)浙0381民初33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秀珍上诉称,本案涉案人数众多,资金巨大,对瑞安市及温州市的社会稳定影响巨大,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案楼房位于浙江省瑞安市,结合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瑞安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瓯翔审 判 员 钱晓勇审 判 员 陈莉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吴洋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