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2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浙江温岭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小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温岭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小辉,邵琴飞,金福顺,陈秀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285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岭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九龙大道128号。法定代表人孙胜。被执行人金小辉,男,1971年3月27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邵琴飞,女,1974年7月23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金福顺,男,1964年7月24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陈秀娟,女,1964年10月30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在执行浙江温岭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金小辉、邵琴飞、金福顺、陈秀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股权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金小辉在温岭市横峰峰辉货物托运站享有的股权[出资额:10万元;股权占比:50%],期限为三年。二、冻结被执行人陈秀娟在温岭市瑾煊枇杷专业合作社享有的股权[出资额:20万元;股权占比:20%],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车志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安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