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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执1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米广花、王新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广花,王新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181-3号申请执行人:米广花,女,1973年9月10日出生,回族,住齐河县城区。被执行人:王新颜,女,198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米广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新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已执结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5民初19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