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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陈新峰与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和平村村民委员会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新峰,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和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750号申请执行人陈新峰,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新庄子**号。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和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和平村。法定代表人宋建武,主任。申请执行人陈新峰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111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和平村村民委员会支付案件款25000���及利息9325元、案件受理费1162元、负担执行费292元,共计35779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扣划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和平村村民委员会账户存款35779元,现已全额发还申请执行人陈新峰。据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1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鸿年审 判 员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王 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波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