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26执5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兵申请执行彭忠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兵,彭忠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6执5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兵,男,196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被执行人:彭忠成,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宝兴县人,现住四川省芦山县。关于张兵申请执行彭忠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兵申请执行标的本金为177000.0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彭忠成暂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可供执行,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彭忠成的部分补助财产采取限额冻结执行措施,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唐大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芦山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6民初字64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案件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 燕审判员 郭 维审判员 郑晓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