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执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季翠翠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季翠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985号申请执行人: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榴城镇榴城路186号。法定代表人:刘琦,局长。被执行人:季翠翠,女,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季翠翠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季翠翠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执9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立新审 判 员 钱金林代理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