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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3执47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杜勤章与齐群、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勤章,齐群,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3执47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杜勤章,女,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吴店镇。被执行人齐群,男,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被执行人刘军,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吴店镇。本院执行杜勤章与齐群、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齐群、刘军未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83民初2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齐群、刘军xxxx元的银行存款冻结、划拨。本裁定书���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明胜审判员  李顺斌审判员  郭群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朝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