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3民初1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夏文杰与张元霞、周家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文杰,张元霞,周家鑫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3民初1518号原告:夏文杰,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委托代理人:张珍,安徽闻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元霞,女,196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告:周家鑫,男,195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原告夏文杰诉被告张元霞、周家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原告并非房屋买卖合同相对方,其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夏文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免予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晋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