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执49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华晨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华晨杰,牟玲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490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台州市东环大道2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8488822077。负责人:吕亮亮,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郑云建、叶仙莲,浙江银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华晨杰,男,198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牟玲菊,女,196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年12月29日台州椒江法院(2016)浙1002执490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华晨杰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号大众牌小型汽车。并依法在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拍卖。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拍卖,买受人:苏翔(身份证号码:)以14.2万元竞得,并已付清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华晨杰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号大众牌小型汽车一辆的限制。二、将被执行人华晨杰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号大众牌小型汽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苏翔所有。三、买受人苏翔可持本裁定书在三十日内到车辆管理所办理过户、补办车辆登记证书及办理车辆抵押注销等相关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晓勇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人民陪审员 江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秀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