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3执1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祥忠、杭州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祥忠,杭州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3执1944号申请执行人陈祥忠,男,1970年9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杭州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建国北路658号海华国贸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65474224。法定代表人王志海。本院在执行陈祥忠与杭州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浙0103民初7900号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人陈祥忠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103民初79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伟执行员 陈丽执行员 李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万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