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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8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广州市海珠区思恩培训中心与吴志坚、广州市海珠区亮洁停车场、陈亮、广州市建材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2017民终8432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海珠区亮洁停车场,吴志坚,广州市海珠区思恩培训中心,陈亮,广州市建材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84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海珠区亮洁停车场,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经营者:吴志坚。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志坚,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共同委托代理人:余伟权,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柳,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海珠区思恩培训中心,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何艳芳,职务:校长。原审被告:陈亮,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原审第三人:广州市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施旗,职务:董事长。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亮洁停车场、吴志坚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思恩培训中心、原审被告陈亮、原审第三人广州市建材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5民初4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亮洁停车场、吴志坚以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亮洁停车场、吴志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亮洁停车场、吴志坚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亮洁停车场、吴志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余 盾审判员 张 怡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安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