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执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何晋波、吕昌春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晋波,吕昌春,牛春青,吕会昌,牛茂强,刘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452号申请执行人:何晋波,男,1976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被执行人:吕昌春,男,1975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被执行人:牛春青,女,1974年2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被执行人:吕会昌,男,1970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被执行人:牛茂强,男,1973年6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被执行人:刘栋,男,1971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晋波与被执行人吕昌春、牛春青、吕会昌、牛茂强、刘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99754.88元,已查封被执行人牛茂强名下位于桓台县果里大道406号鸿嘉星城观澜御府3区18号楼011301号房产一套,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 军审判员 巩象才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