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民申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山西腾龙盛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王鹏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山西腾龙盛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鹏生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民申3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腾龙盛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文兴路军安里小区**号楼底商。法定代表人:程晓兰,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鹏生,男,196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再审申请人山西腾龙盛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鹏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2016)晋01民终24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山西腾龙盛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山西腾龙盛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再审请求:1、撤销(2016)晋01民终2437号民事判决;2、维持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晋0107民初973号民事判决;3、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双方于2015年5月27日签订了《山西腾龙盛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60705.3元,工期60日,但在具体的施工过程中,因各方面原因,造成了工期延误,被告亦对原告进行承诺,保证于2016年3月15日前完工,如到期未完工,被告按合同造价二倍赔偿。其次,该承诺虽由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书写并承诺,但工程没有按照承诺书完工的原因是由于原告选定的门于2016年3月13日回到太原,原告以门的颜色有色差,拒绝提货,并要求终止合同,导致工期延误,促成了本承诺书的生效。再次,当时装修未完成部分,包含安装门、部分插座未安装、部分踢脚线未贴,但因被告提出终止合同,插座和踢脚线属于赠送项目,赠送协议即约定了合同终止,优惠协议同时失效。但即便原告提出终止合同,被告亦积极与原告进行协商,被告作出了很大让步,但原告不接受,造成本案纠纷。因此,其起诉被告要求赔偿135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保证书的内容为:被告保证于2016年3月15日前,对北河湾5号楼1单元2604号工程进行完工,如到期未完成,工期将于工程合同造成二倍全额赔偿。就该内容来看,是附条件和期限的,条件是装修完工,期限是3月15日,但装修完工是需要原、被告共同来完成,原告需要选定主材,被告付款,材料齐备被告才能具备安装的条件。而未完成装修的原因就是因原告自己选定的门,三方前往物流看门时,原告以门有色差.拒绝提货,并要求终止合同。原告明知约定的装修期限为3月15日前被告应装修完毕,但其拒不提货,阻止约定的条件成就,并极力的促成了保证书约定的期限生效,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根据以上事实,可以看出,承诺书显失公平、公正,被申请人为了促成承诺书的生效,阻止再审申请人为其继续装修。故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及违约金过高当事人要求降低时,可以得到支持的法律规定,作出了再审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3万元的判决是正确的。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被申请人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后,中级人民法院在没有向再审申请人送达开庭传票的情况下,缺席开庭审理了本案,以杏花岭法院对赔偿金额的调整依据不足为由,改判再审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132434元,适用法律明显错误。再审申请人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符合再审的条件,上级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对本案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山西腾龙盛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鹏生因装饰装修合同发生纠纷,2016年1月25日,山西腾龙盛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晓兰向王鹏生出具书面保证书,保证于2016年3月15日前,对北河湾5号楼1单元2604号工程进行完工,如到期未完成,公司将按工程合同造价二倍全额赔偿。从该保证书的内容来看,并未有附条件和期限的意思表示,再审申请人山西腾龙盛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关于王鹏生明知约定的装修期限为3月15日前应装修完毕,但其拒不提货,阻止约定的条件成就,并极力促成了保证书约定期限生效的陈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再审申请人山西腾龙盛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关于违约金的承诺有书面证据,真实性也无异议,其关于承诺书显失公平、公正缺乏证据支持,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二审判决依据山西腾龙盛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赔偿金额的承诺进行判决并无不当。二审法院经合法传唤,当事人未到庭参加诉讼的,依法可以缺席审理。综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山西腾龙盛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的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山西腾龙盛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国平审判员 任君虹审判员 韩德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燕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