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22民初2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张良平与丁望溪、王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良平,丁望溪,王娌,郭华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2034号原告:张良平,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丁望溪,男,198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王娌,女,199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郭华鑫,男,199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张良平诉被告丁望溪、王娌、郭华鑫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良平以与被告丁望溪、王娌、郭华鑫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丁望溪、王娌、郭华鑫的起诉,是原告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良平撤回对被告丁望溪、王娌、郭华鑫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良平负担。审 判 员 陈如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俞 瑜 更多数据: